河北迁安法院:主审法官胡志平判后答疑拒答复:判后“沉默”背后是否暗藏枉法裁判
【导语】 近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农田建房的行政诉讼,下达(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疑点重重,当事人对判决疑点梳理10多条,请主审法官胡志平答疑,于2025年4月16日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迁安市法院17日签收,当事人电话核实已经转给主审法官胡志平,但主审法官胡志平未对判决书进行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司法透明度和法官责任的重要举措,通过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解释,减少当事人对判决的误解,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官法》第十条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官需依法履行判后答疑义务。然而,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称提交书面答疑申请未获回应,认为法官行为涉嫌程序违法,并可能掩盖实体裁判错误。判后答疑并非单纯“释法说理”,而是法官的法定职责。拒绝答疑可视为程序违法的直接证据,可能构成《刑法》第399条“行政枉法裁判要件”。以下是原文 判后答疑申请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主审法官胡志平未答复
展开剩余90%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给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胡志平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快递及接收时间
申请人(一审原告):好正义
申请事项:请贵院对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疑点进行答疑
申请人提出答疑申请,受理申请的法院和作出判决的法院有判后答疑的职责,申请人要求答疑工作认真负责,不要敷衍了事,接待法官耐心细致,有理有据解答,防止推诿敷衍,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请将答疑情况纳入法院的管理考核范围。
村民申请公开农田土地性质遭"踢皮球" 法院判决"程序合法"引质疑,农田建房土地性质成谜,信息公开申请被拒,法院回避实质审查被判"程序合法"自然资源局“踢皮球”被诉,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土地管理信息到底该谁公开。
柏庄村民农田建住宅批准文件该地块的土地性质 基本农田、耕地或建设用地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一个情况说明,
一、申请答疑的背景
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向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坐落在迁安市彭店子镇柏庄村北,坐标经度118.832094、纬度39.889572,柏庄村民农田建住宅的批准文件,该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否属于基本农田、耕地或建设用地)等相关政府信息,然而,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7月25日作出一个情况说明,答复称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却称“土地性质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向被告迁安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24年9月18日迁安市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迁政复决(2024) 127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奈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未审查土地性质是否应公开,仅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程序合法”为由驳回诉讼请求。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裁判应说明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判后答疑,要求法院明确以下问题:
二、申请答疑的具体问题
1、土地性质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和使用”等信息。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土地性质信息应依法公开。
为何法院未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认为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并履行法定职责,撤销被告迁安市政府作出的迁政复决[2024]1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请主审法官答疑。
【法官答疑】
2、自然资源局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职责划分是否影响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局是土地管理的法定主体,不动产登记中心仅负责登记已确权的产权信息,土地性质认定权在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以“找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由推诿,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为何未予认定?法官依据那条法律认定程序合法。
【法官答疑】
3、 法院是否遗漏审查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是“涉案土地性质是否应该公开”,而非单纯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答复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法院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为何回避实体问题,仅审查程序?
【法官答疑】
4、若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权公开,法院是否应责令自然资源局重新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告知该机关名称。自然资源局仅简单要求“找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法院为何未纠正该违法行为?
【法官答疑】
三、法律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行政机关应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第20条、21条: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等信息属应公开内容。第36条:行政机关不得以非本机关职责为由拒绝公开。
【法官答疑】
2、《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院应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明显不当”的,应判决撤销。法官为什么依法裁判。
【法官答疑】
四、 农田建房土地性质成谜申请信息公开遭拒
自然资源部"耕地 红线"表态为何落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被告以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畴为由拒绝,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第七十五条,禁止占用耕地建房等破坏种植条件。国家提倡依法执行公务也没有说依函执行公务,法官依函裁判的合法性。
柏庄村民农田建住宅批准文件该地块的土地性质 基本农田、耕地或建设用地如何保护十八亿亩基本农田
五、"非农化"禁令下农田仍被建房 法院不审土地性质引质疑:
谁在架空自然资源部 农村部 两部长"耕地保护"军令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国家提出依法执行公务也没有说过依函执行公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涉及举证倒置,迁安市政府自规局未提供柏庄村农田建房土地性质【基本农田、耕地,建设用地】合法性,法官为什么不审柏庄村民建房是否属于何种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
【法官答疑】
六、 柏庄农田建房背后的"信息黑箱" 部长台上喊"寸土不让"
村民台下求告无门:一纸土地性质公开为何比破案还难?
2025年3月31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申请人隐喻,自然资源部部长关志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占一亩补一亩,守住守好18亿亩耕地红线,加快构建耕地保护“一张图”管理体系,通过落地上图、以图管地,强化占补平衡管理,明确占补平衡的空间,拓展占补平衡的来源,确保占一亩补一亩,确保耕地补足补优,严防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弄虚作假。
农业农村部长韩俊接受媒体采访:耕地是粮食生产命根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耕地占补平衡,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一个是“非农化”一个是“非粮化”。“(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为什么没有以上申请人,在法庭上说说,两位部长接受采访时说的话写在判决书里?
【法官答疑】
七、 焦点访谈曝光后违建拆除如今农田再遭侵占
迁安法院判决书把“柏庄写白庄”真正含义
一审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冀0283行初65号,第3页由下往上第9行显示,2009年“柏”庄村土地“基本农田”写成“白”庄村土地“基本农田”上建企业,于2009年11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被自愿”的土地流转,播出之后企业停止施工,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貌,柏庄村基本农田建房,两次被占,法院判决不提农田耕地保护红线?整个判决书都写“柏”庄村,为什么焦点访谈曝光文字附近写成“白”庄村,这是什么意思,法官没看就下判决了,不能说不知道吧?
【法官答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柏庄写白庄”
八、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惊现墨染判决颜色隐喻司法天平已倾斜
一审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冀0283行初65号,第1、3、5、7、9、11、13页白纸黑字的页面全是黑道,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严肃且严谨的司法文书,是经过法定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文作出的公正判定,申请人看见裁判文书正文墨色深浅黑道时,司法的权威正在经历最严峻的考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关注裁判结果的公正,更要重视司法感知的细节。正义看不见,直观视觉映入眼帘看得见,《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司法文书庄重得体"这份判决书毫无严肃性",缺失司法权威,难道主办法官审判的判决书都是这样吗?
【法官答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惊现墨染判决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惊现墨染判决
九、信息公开判决书文字“歪斜”司法天平是否也同样“倾斜 ”
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收到迁安市人民法院邮寄来一份政府信息公开(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打开一看格式异常,共13页,唯独12页部分文字呈现明显歪斜状态,其余页码都很笔直。12页正文盖着迁安市人民法院公章,是技术失误,还是刻意为之,判决书文字“站不直”司法公正也明显“歪”了,从“斜字”到“斜理”“失衡”“隐喻”司法公正的天平倾斜,请法官解释。
【法官答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3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信息公开判决书文字“歪斜”司法天平是否也同样“倾斜 ”
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顺丰寄政府信息公开
涉违反“邮政法”法院是没审查还是默认
一审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冀0283行初65号,第6页由上往下第6、7行显示,2024年7月30日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顺丰快递查询截图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应当通过邮政企业寄递。不得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递,“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邮政法》,迁安市法院主审法官是没有审查出来,还是保持“沉默”。
【法官答疑】
迁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顺丰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涉违反“邮政法”55条
十一、诉求
请求法院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答疑,并说明理由:
1. 为何未审查土地性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2. 为何认定迁安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踢皮球”行为,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若认为判决无误,请指明村民应如何正确申请信息公开。
【法官答疑】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望法院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进行判断,判决书上没有柏庄村农田建房,土地性质确认没有裁判的事实,一审判决书依法裁判的理由,附法律依据条文。
盼望贵院依照“答疑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或质疑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申请人的法律释明和答疑工作”,答疑法官应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逐条予以明确的答复,公开法官合议庭视频过程,证明法官逻辑性、合理性、合法性,减小判决书无说服力之缺陷影响。
鉴于法官可能无足够时间当面详细答复,特申请贵院给予书面答复。如果贵院安排当面答复,请先给一份答复意见书面文稿,以使申请人能够提前准备,便于准确理解贵院答复意见,提高法官答复时沟通质量和效率,如不做回复,证明,以上疑问全部有瑕疵,属实默认枉法裁判,申请人将原文公布于众。谢谢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好正义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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